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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人社部:人工費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未實名登記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各省都要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近日,國 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公布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辦法》提出:


圖片

2020年,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出臺,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人工費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逾期罰款,未實名登記不得進入施工現場,追責政 府項目拖欠,壓實建設單位9大責任。

2020年國務院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 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政 府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1)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 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2)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 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 府負責人。

(3)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4)政 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1)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2)政 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 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項目,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3)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5)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6)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7)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8)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9)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 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 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3)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有關資料。

4、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

(1)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

(2)存儲工資保 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3)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4)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5)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6)轉包導致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7)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8)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9)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 權信息告示牌。

(10)與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11)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12)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5、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 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3)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6、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7、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原文如下:

微信截圖_20210330164801_副本.png

為貫徹實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一步規范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開設和注銷程序,細化人工費用撥付和工資支付過程,加強專 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等制度的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shou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征求意見”欄目里提出意見。

2.發送電子郵件至ldjcjdcc@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31日。

附件: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

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 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制定目的)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范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 用賬戶和人工費用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以下簡稱專 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設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 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 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三條(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總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 業承包企業)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 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 事務所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造價低、施工體量小、作業工期短、使用工人少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通過專 用賬戶支付農民工工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 專 用賬戶的開設、注銷

第五條(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關約定)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事項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第六條(專 用賬戶的開設) 專 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進行開設。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設專 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金融機構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專 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總包單位應當在專 用賬戶開設后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總包單位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設新的專 用賬戶,也可在符合項目所在地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 用賬戶下按項目進行管理。

第七條(規范優化開設服務流程)開戶金融機構應當規范優化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 用賬戶開設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 殊標識,并出具開立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開戶金融機構不得將專 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 用賬戶發放企業結算卡、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八條(專款專 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 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專 用賬戶的注銷)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金融機構發生變更需要注銷專 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通過短信通知、APP消息、維 權信息告示牌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30日后且無異議的,由總包單位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開戶金融機構備案公示結果并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 諾書。

開戶金融機構依據公示結果和承 諾書取消賬戶特 殊標識,按程序辦理專 用賬戶注銷手續,專 用賬戶余額歸總包單位所有。

第十條(不得申請注銷的情況)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金融機構申請注銷專 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加強對總包單位設立、注銷專 用賬戶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人工費用的撥付

第十二條(未撥付人工費用的報告和預警)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 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于約定撥付日期的次日通知總包單位,由總包單位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納入欠薪預警并及時進行處置。

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 用賬戶撥付資金,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專 用賬戶資金不足時的處置)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 用賬戶余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由建設單位核準后及時追加撥付人工費用。

第十四條(撥付數額或者比例需要修改時的處置)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并將相關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金融機構。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第十五條(總包代發制度)工程建設領域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推行總包代發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第十六條(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實名制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

未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七條(編制和審核工資支付表)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包單位,并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第十八條(工資支付)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 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由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十九條(工資卡)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開戶金融機構應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農民工工資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條(支持跨行異地)開戶金融機構支持使用農民工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支付工資,不得拒JUE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者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和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

農民工本人需要辦理新工資卡的,鼓勵開戶金融機構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資料的存檔備查) 總包單位應當將專 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的監督)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可通過協商委托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接受委托的監理單位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志和月報內容,督促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按時完成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編制工作,督促總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五章 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建設

第二十三條(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做好全 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工作。

省級應當建立全 省集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支持轄區內省、市、縣各級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同時,按照網絡安 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臺安 全保障工作。

國 家、省、市、縣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數據信息互聯互通,并實現與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全 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 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鐵路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平臺的對接。

第二十四條(監管信息的歸集和預警)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歸集專 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對違反專 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農民工工資查詢功能)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信息的上傳)相關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 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專 用賬戶設立和注銷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第二十七條(相關行政部門信息的共享)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共享,依托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各地要統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與工程建設領域其他信息化平臺的數據信息共享,避免企業重復采集、重復上傳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取消書面備案)已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并實現工資支付動態監管的地區,專 用賬戶設立、注銷不再要求進行書面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 各地應當依據本辦法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 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 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條(人社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 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

第三十一條(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責任)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必 要措施支持金融機構為專 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提供便利化服務,支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建設。

第三十二條(人社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禁止)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 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金融機構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制定實施細則)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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